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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职责
监 考 教 师 职 责
一、 监考员必须明确监考职责,了解监考须知,考场指令,考生考试规则,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的内容以及自己所监考的试室。
二、 监考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纪律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试室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在考试前20分钟,两名监考员一齐到教务科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试室,当众拆封试题,检查份数是否相符,如有短缺,立即到教务科补领。发卷时注意两个考试班级进行分叉发放,不要发错。
四、 第一次铃声发放试卷(考试前5分钟),第二次铃声正式开始考试,不得提前或推后。
五、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漏页、空白提出询间时,可当众回答;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的,核对后可写在黑板上。
六、 监考员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及时填写违纪或舞弊情况,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立即驱逐出考场,收回试卷。
七、 发现考生有病,应由一名监考员通知室外工作人员陪同考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八、 监考员在试室内不准吸烟、阅读报纸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
九、 开考后30分钟后,填写缺考人数及其姓名,对迟到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十、 离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结束,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并按考试课程收集试题和答题卡。收完后立即检查试题和答题卡是否缺少,如有缺少,应立即追查,务必追回。
十一、 监考员要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教务科同意,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十二、 监考员要带头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三、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清点试卷数量,确保无误后装订试卷,装订时注意:一定要沿密封红装订,否则须重新装订。

教 务 科
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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